在法律邊緣“狂飆”?不要讓自由為無知買單!
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狂飆酒業等四主體搭蹭《狂飆》電視劇不正當競爭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上海普陀法院一審認定涉案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賠500萬元的判決。
這則判決揭露了狂飆酒業的不正當競爭套路:為蹭《狂飆》劇集的熱播紅利,通過刻意搭蹭、炒作劇集IP的方式,達到攫取這部劇的商業價值的目的。
2023年1月,《狂飆》一開播就掀起熱播狂潮,一度成為全民熱議的現象級作品,劇中多位人物也借勢走紅,收獲大量關注。
2023年3月,狂飆酒業成立;與此同時,第32類“狂飆”商標開始辦理轉讓,并于同年5月完成轉讓,最終歸屬狂飆酒業的關聯公司(該商標目前已被撤銷)。
為加速“狂飆啤酒”破圈,在《狂飆》熱播期內,狂飆酒業采取了多重營銷動作,不僅在啤酒瓶身、瓶貼、瓶蓋、包裝箱等多處突出使用與《狂飆》劇片頭近似的“狂飆”變體字樣,還找來《狂飆》中“老默”的飾演者為產品代言宣傳,并搭配使用“老默”“高啟強”“老默 我想喝啤酒了”等元素用于宣傳。
在狂飆酒業等四被告的運營下,“狂飆啤酒”在短視頻平臺獲得了極高關注度,啤酒一度供不應求,甚至有經銷商不看樣品“盲”打款。
隨后,《狂飆》劇集出品方之一的愛某藝公司將狂飆酒業等四被告告上法庭。上海普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定期限內,愛某藝公司及原被告之一提起上訴。經審理,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本案中,四被告的“蹭劇操作”毫無底線,一步步突破法律邊界。在互聯網時代,這種惡意蹭流量的行為,終究會被市場和法律反噬。
四被告并非單純盜用某個商業標識,而是通過“商標標識模仿+劇集元素盜用+角色與演員身份混淆”的組合策略,構建了一個全方位攀附《狂飆》商業價值的侵權體系。
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法律條款,更破壞了市場經濟中的公平競爭原則。法院通過500萬元的高額判賠,傳遞了對“搭便車”行為的零容忍態度,也為后續類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標桿。
透過這張500萬罰單,我們能清晰感知到,當前知識產權保護的“防線”正在不斷加固。像《狂飆》這樣火遍全網的作品,它們的商業價值是正版方的核心資產,絕非可以隨意“蹭取”的資源。
對企業而言,與其在“搭便車”上絞盡腦汁,不如踏實打磨產品、提升服務品質;畢竟,靠侵權帶來的熱度是“燙手山芋”,最終只會讓自己陷入法律和口碑的雙重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