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縣郭灘李家一品燒雞廠是河南南陽老字號企業,2002年由李海舉創立,主營醬鹵肉制品,李海舉依據祖傳配方打造“郭灘燒雞”品牌。作為地方經濟文化名片,該品牌還獲得多項權威認可:2001年獲農業農村部全面質量管理達標認證、唐河縣重點保護企業稱號,2003年成為全國鄉鎮企業基礎管理一級企業;2012年“郭灘燒雞”被認定為南陽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2022年李海舉獲評該項目非遺傳承人,2023年關聯公司的“郭灘”商標獲“南陽老字號”的稱號,同時“郭灘燒雞”還曾獲“唐河首屆十大名吃”“唐河禮物”等榮譽。
2023年,為進一步完善自身“郭灘”系列商標體系,申請人在已持有第29類“郭灘”商標的基礎上,繼續在第29類“燒雞”商品上,申請注冊“郭灘燒雞”商標。然而,國家知識產權局以“該標志僅由地名和餐飲行業相關商品通用名稱構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顯著特征,不具備商標的識別作用,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為由,駁回了該商標的注冊申請。申請人為維護品牌權益,委托我司就該駁回理由提起駁回復審。
案件思路
面對國家知識產權局“該標志僅由地名和餐飲行業相關商品通用名稱構成”的駁回理由,我司并未單純反駁法律適用,而是將“使用證據”作為核心突破口,通過完整的證據鏈,證明“郭灘燒雞”已從“描述性標識”轉化為“具備來源識別功能的商標”,具體策略如下:
1.提供“長期使用”證據,證明“郭灘燒雞”與申請人已經形成穩定對應關系。我司提交企業從2002年至今使用“郭灘燒雞”商標的相關證據,包括企業名稱登記檔案、生產線照片、產品包裝圖、銷售合同、食品流通備案表等,證明“郭灘燒雞”商標20余年持續使用,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關系。
2.提供申請人進行大量“宣傳推廣”的證據,證明“郭灘燒雞”已具有較高的品牌知名度。我司提供2002年地方報紙報道、申請人參加展會照片、廣告物料等證據材料,體現申請人通過多渠道宣傳,讓“郭灘燒雞”成為區域乃至全國范圍內的知名品牌。
3.提供申請人及其品牌獲得“權威認可”的證據,證明“郭灘燒雞”品牌已具有一定市場影響力。考慮到“非遺”“老字號”等資質對品牌辨識度的加持作用,我司專門整理了申請人及品牌獲得的官方榮譽文件。這些權威背書不僅證明“郭灘燒雞”的品質與口碑,進一步證明了申請人的“郭灘燒雞”品牌已具有一定市場影響力。
裁定結果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對我司觀點予以采納,認為申請商標用作商標使用在指定的燒雞商品上,具有一定顯著性,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情形。
案件啟示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雖規定“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但同時也明確“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本案中,“郭灘燒雞”雖包含地名與通用名,但其20余年的持續使用、廣泛宣傳與權威認可,最終實現了“從描述性標識到品牌商標”的轉化。這提醒依托地方特色、傳統技藝的品牌企業,在面對類似“地名+通用名”“日常用語”類商標的注冊,企業需牢記:商標的生命力在于“使用”,在經營過程中需重視商標使用證據的留存未來,即便商標初始缺乏固有顯著性,商標也能通過使用實現“逆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