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委托我司(舞唐(重慶)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對第54208725號“野萌及圖”商標(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并審結。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被申請人的商標注冊行為明顯超出了正 常的生產經營需要,不具有真實使用目的,屬于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擾亂 商標注冊秩序的行為。因此,本案可以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商標 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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