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不服商評字[2023]第00002■號《關于第569號“桂賀及圖(指定顏色)”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撤銷被訴裁定,并責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理認為,爭議商標的圖形部分與申請人享有在先著作權的圖形作品在構圖要素、設計手法、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構成實質性近似。因此,被申請人對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已經侵害申請人對圖形作品所享有在先著作權,從而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著作權)”的情形。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