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初步審定的第81****67號“小的寶”商標提出異議。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的寶”等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應不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決定對第81****67號“小的寶”商標準予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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