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對第51****99號“小龍人”商標(下稱爭議商標)提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受理,并審理終結。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理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若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被申請人申請與他人商標相近似商標在內的九十余件商標,其行為已明顯超出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進行不正當競爭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圖,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