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山寨它,這幾家公司算是踢到鐵板了!
近日,武漢中院對微眾銀行起訴湖北微眾某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等四公司及實際控制人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定各被告構成共同侵權。
法院審理認定,微眾銀行依法享有“微眾”“微眾銀行”商標專用權,“微眾”經持續使用已成為知名字號,相關權益受法律保護;被告未經許可將“微眾”用于企業名稱注冊及經營宣傳,易致公眾混淆,構成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
依據判決,被告需在三十天內變更企業名稱,立即停止涉“微眾”“微眾銀行”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登報澄清與微眾銀行無關聯,并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合計280萬元。
據了解,目前該判決已生效,但因被告方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判決內容,微眾銀行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從已公開的案情來看,涉案四公司幾乎是“1:1復刻”了一個“微眾銀行”。
涉案四公司中有三家公司將“微眾”二字用于其企業名稱,有意借“微眾銀行”的知名度為自己“貼金”,使用戶對公司產生錯誤認知。
線上層面,它們不僅用“微眾銀行貸款服務中心”作為地圖定位標注,還以“微眾集團”名義進行招聘、“微眾集團”“湖北微眾集團”作為核心關鍵詞進行宣傳;線下則在辦公區域的背景墻、門貼等物料上印制“微眾集團”標識,虛構與微眾銀行的合作關系,強化虛假關聯印象。
涉案公司通過全方位的“包裝”,虛構自身與“微眾銀行”的關聯性,以達到誤導消費者的目的。
微眾銀行成立于2014年,是國內首家民營互聯網銀行。背靠騰訊這棵大樹,微眾銀行在初創期就獲得了巨大的流量和資源支持,短短幾年時間便快速崛起,坐上了行業頭把交椅。
然而“人紅是非多”,各路“李鬼”找上了門。這些仿冒“微眾銀行”的“李鬼”,以虛假宣傳誘騙用戶辦理貸款,還借機收取高額服務費。這種行為既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侵害微眾銀行的品牌商譽,更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理應依法嚴懲。而本案280萬元的高額判賠,正是對這類侵權行徑的強力震懾。
這起案件給所有經營者帶來雙重啟示:一方面,要強化自身商標保護意識。在品牌創立初期就做好商標注冊規劃,不僅覆蓋核心業務領域,更要提前布局關聯品類,構建全方位的商標“防護網”;還要建立常態化商標監測機制,及時發現并制止“傍名牌”“搭便車”等侵權行為,牢牢守護品牌合法權益。另一方面,經營者要堅守誠信經營的底線。在設計品牌名稱和標識時,應進行充分的檢索,避免與他人在先注冊的商標沖突;切勿抱有“僥幸心理”,妄圖通過“蹭熱度”“搭便車”走捷徑,殊不知這種行為不僅違法,更會破壞市場經營秩序,最終只會反噬自身。真正的可持續經營,必須以打造獨特品牌價值為前提,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贏得消費者的信任和市場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