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歡樹”餐廳訴“合歡樹”餐廳侵權,后者辯稱其使用行為屬正當使用,孰是孰非?
深圳寶安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標與被告使用的標識在整體結構、顏色搭配、圖形樣式及文字排列方面均存在顯著區別。
此外,“合歡樹”屬公有領域常用詞匯,黎某無充分證據證明其通過長期使用已與該詞建立穩定對應關系;且其在實際使用中未完整規范使用注冊商標,還加入其他標識,進一步削弱商標顯著性,相關公眾不易對兩者的標識產生混淆。
最終法院認定被告使用的標識與涉案商標不構成近似,其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服判息訴。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在本案中,黎某持有的“合歡樹”商標由繁體字“合歡樹”與一棵黑白合歡樹圖形構成,呈現為圖案在上、文字在下;被訴侵權標識為簡體“合歡樹”文字及一個綠色大樹圖案,布局為圖案在左、文字在右,可以發現兩者存在明顯差異。
此外,黎某敗訴還有幾大原因:其一,合歡樹屬于公有領域詞匯,不能阻止他人合理使用;其二,被告餐廳1999年就以“合歡樹”為名開展經營,早于原告商標注冊時間;其三,黎某未完整、規范使用注冊商標,降低了商標顯著性。
在商標侵權訴訟中,“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是核心判定標準。簡言之,如果被訴侵權標識和原告的商標文字、圖形、讀音差異大,且商品/服務類別不屬于同一類或類似類別,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就不易被認定侵權。
通過上述案例,提醒廣大經營者,在日常經營與品牌打造過程中,應該提高商標保護意識,做到在不侵犯他人商標權益的同時,科學合理做好商標布局。
經營者在設計店鋪名稱、品牌標識時,需提前檢索同行的商標注冊情況,避免在文字、圖形、讀音、整體布局等方面與他人注冊商標有相似,以此規避侵權風險,保護品牌形象。
此外,經營者最好在營業前就設計好商標圖案,注意要繞開公有領域詞匯,選擇具有獨創性、顯著性的文字或圖形組合,并及早提交商標注冊申請,避免因注冊滯后出現他人先使用,自身商標權益無法得到保護的情況。
商標注冊成功后,經營者應完整、規范地使用注冊商標,切勿擅自更改商標文字、字體、圖形樣式或另外引入添加其他標識,避免商標顯著性被削弱。
唯有重視商標提前布局與合規使用,才能讓商標真正成為品牌發展的助力,在市場競爭中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實現品牌的可持續經營。